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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6-24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取证申请服务指南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取证申请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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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取证申请业务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取证申请
(二)事项代码
  42000000000001101325X00700012003
(三)办件类型

   其他 承诺件 即办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六)受理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七)实施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八)设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改)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法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31日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岗位安全技能操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对从业人员中的农民工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规范性文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制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九)受理要求

1.受理条件

图1.jpg

  (1)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内聘用的管理人员

  (2)符合相关标准

(十)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十三)结果名称

   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十四)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五)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六)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十七)办理地点

   各地主管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
   交通指引:交通指引:乘坐地铁2号线,4号线到中南站,C号出口。 公交车701,709,805,577等到中南路下车。 
   网上办事地址:http://zwfw.hubei.gov.cn/ 

(十八)办理流程图

图2.jpg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企业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
企业的申请事项,由企业所在城市,由市州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核实网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
(三)审查
市州主管部门报名审查
(四)考核
报名审查通过后,市州主管部门安排考试计划并公示,告知企业打印准考证,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
(五)发证
1.市州主管部门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结合考核结果和记录表对考生成绩进行审核。 2.成绩合格并审核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企业自行打印证书。 3.取得证书后7个工作日内,电子证书信息发送到公共服务平台。 

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投诉

  申请人可以通过窗口、电话、信函进行监督投诉。窗口投诉地址:武汉市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1903室;电话投诉:027-67120973;信函投诉: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业务办理及投诉请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武汉市:02785725641;孝感市:07122593399;随州市:07223222003;天门市:07285222580;咸宁市:07158131323;黄冈市:07138369286;鄂州市:07113222992;黄石市:07146538309;仙桃市:07283251122;潜江市:07288105238;宜昌市:07176448452;荆州市:07168262260;荆门市:07242300893;恩施市:07188463021;神农架:07193335777;襄阳市:07103224859;十堰市:07198466861。 技术服务电话:027877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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