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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0-11

关于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服务建造师群体,强化人员资格信用监管,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京建科教〔2009〕508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试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作并公布《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要求、所需材料。

(二)申请承诺。申请人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办事大厅,进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格管理系统”),选择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事项,仔细阅读并填写《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事项告知承诺书》,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填报相关信息,上传《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事项告知承诺书》《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等原件的电子扫描件,即可网上提交该项注册申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北京市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承诺书、劳动合同等原件的电子扫描件。

(三)受理决定。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收到申请人网上申请材料后,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作出初审意见,同时将初审意见汇总表的电子扫描件及业务数据通过资格管理系统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形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

二、监督管理

(一)核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审批决定作出后三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诺情况进行抽查。申请人被投诉举报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将对申请人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属实的依法查处。

(二)违诺惩戒。违诺失信行为是指未履行承诺和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三)信用管理。信用管理、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相关问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通知发布前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已经受理的增项注册业务,仍按原流程办结。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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